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SAP Taiwan Co., Ltd.)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SAP Taiwan Co., Ltd.)(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