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徐嘉隆
- 原告一夫水產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夫水產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立煌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 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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