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代理人
- 徐大庸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凱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榕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婕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038,442元,及其中新臺幣57,914,159元,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694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000000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000000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