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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黃春榕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大庸
  • 被告
    凱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婕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038,442元,及其中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徐大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春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婕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038,442元,及其中新臺幣57,914,159元,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694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000000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000000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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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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