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祐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昆田即友福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友福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昆田即友福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友福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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