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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海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1月5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香山財神廟光明燈銷售專案」之合約(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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