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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剛邦、蘇中南、許蘇惠如、蘇幸英、蘇欣美、廖蘇如玉、蘇和己、蘇和林、謝蘇月梅、楊蘇瑞梅、蘇清梅、蘇香梅、吳蘇梅英、蘇春梅、蘇美玲、李香蘭、賴美伶、蘇鄭永珠、蘇湘琳、蘇馮桂蘭、蘇光勇、蘇齡玉、蘇招玲、蘇維國、蘇鈺婷、蘇湘雲、蕭威麟、蕭莉莉、蕭華玉、李海南、李俊雄、李惠珍、李姿蓉、林佳蓁(原名林蓁榛)、林資崎、許佑華、許佑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各個相對人之請求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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