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宸誌
- 原告宸鋒彩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宸鋒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底之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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