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彭書琴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文祥即文銓商行
鄧友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4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