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建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丞軒、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以交付借貸款項為成立要件,請提出足資釋明已交付所貸款項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