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騏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雷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