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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瑀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4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3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7,34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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