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瑀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4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3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7,34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