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光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杉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澎三風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為「環澎三風能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補正狀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為「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本件相對人環澎三風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