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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訂購機票者「許永宏」並非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現登記之代表人或董、監事,系爭「承諾付款同意書」上亦僅有許永宏個人之簽名,請重新陳明本件債務人並提出釋明資料(如許永宏係受僱於華淨公司而為其訂購機票,聲請人應就此提出釋明之證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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