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原告朱庭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庭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澤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所示,僱傭關係應存在於聲請人及大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相對人楊澤世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二、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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