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昱德
- 當事人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提香鐵板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陳明並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與本院按統一編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釋明與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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