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提香鐵板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陳明並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與本院按統一編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釋明與更正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提香鐵板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陳明並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與本院按統一編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釋明與更正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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