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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榕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擇一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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