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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優仕全球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宛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金額之真意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99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確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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