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6 日
- 原告賴承甫即承甫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承甫即承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拖欠聲請人工程款、保留款及部分已完成之工程,共計新臺幣187,511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然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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