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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賴承甫即承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拖欠聲請人工程款、保留款及部分已完成之工程,共計新臺幣187,511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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