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玟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為沈玟宏,惟提出之釋明文件中客戶名稱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確認或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
三、若相對人即債務人更正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提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