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鷹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俊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晶準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威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