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宗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宗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23日聲請狀附表一4筆 「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本金」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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