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李宗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23日聲請狀附表一4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本金」金額相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