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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雖提出授權書影本、訂貨單影本為證,惟訂貨單金額與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不符。是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關釋明文件,於同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未提出請相關釋明文件,致本院形式審查無從確認聲請人請求金額正確數額,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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