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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立尚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振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證1「授權書」。

二、請提出清晰「訂單」影本。

三、請提出債權金額新臺幣900,15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查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24日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訂單金額為新臺幣1,750,150元,惟與所附之訂單金額加總不符,請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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