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博岳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博廷
- 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張庭維律師
廖志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美金、臺幣匯率相關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