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啟昌即啟竣玻璃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啟昌即啟竣玻璃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雙方簽訂之契約或聲請人貨款發票等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4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已盡請求原 因事實釋明之責,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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