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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浩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信博 一、㈠債務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612,42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格箖綠能有限公司、侯信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76,855元,及自 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9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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