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龍東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啓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利率 001 2,625,000元 JM0000000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 6% 002 2,000,000元 JM0000000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 6% 003 5,250,000元 JM0000000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6日 6% 004 4,000,000元 JM0000000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6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