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家賢
- 代理人
-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梅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Stephanie信義區住宅建築物室內設計委託契約」,並無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僅有趙家賢之個人簽名,請陳明聲請人究為「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抑或「趙家賢」?若聲請人為前者,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若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梅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