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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家賢
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梅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Stephanie信義區住宅建築物室內設計委託契約」,並無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僅有趙家賢之個人簽名,請陳明聲請人究為「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抑或「趙家賢」?若聲請人為前者,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若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梅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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