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7 日
- 原告李涵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涵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霓即冰島之戀茶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佳霓即冰島之戀茶飲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6,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 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任職於相對人處工作之釋明文件。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對話截圖,無從得知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或其他足資釋明通訊對象人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