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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依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借據所示,兩造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1月10日,則聲請人請求之利息應自112年1月11日起算,112年1月10日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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