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莊朱雄、程于珍、林俊宏、高裕欽、程凌雲、潘寶如、連輝國貿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朱雄 程于珍 林俊宏 高裕欽 程凌雲 潘寶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輝國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朱雄清償新臺幣511,957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于珍清償新臺幣471,392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俊宏清償新臺幣308,591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裕欽清償新臺幣260,265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凌雲清償新臺幣778,546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寶如清償新臺幣432,481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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