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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莊朱雄
即債權人
程于珍
即債權人
林俊宏
即債權人
高裕欽
即債權人
程凌雲
即債權人
潘寶如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連輝國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朱雄清償新臺幣511,95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于珍清償新臺幣471,39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俊宏清償新臺幣308,59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裕欽清償新臺幣260,26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凌雲清償新臺幣778,54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寶如清償新臺幣432,48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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