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莊朱雄
- 即債權人
- 程于珍
- 即債權人
- 林俊宏
- 即債權人
- 高裕欽
- 即債權人
- 程凌雲
- 即債權人
- 潘寶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連輝國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朱雄清償新臺幣511,95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于珍清償新臺幣471,39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俊宏清償新臺幣308,59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裕欽清償新臺幣260,26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凌雲清償新臺幣778,54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寶如清償新臺幣432,48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