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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原告
    蕭紹騰即晉富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紹騰即晉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地電工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天地電工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訂立承攬契約之釋明(查聲請狀所附之Line對話紀錄未能辨識通訊對象之身分,無從確認是否為本件相對人,仍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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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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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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