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主張「前案審理期間曾請建築師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書後,認定相對人所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僅達新台幣50,721,438元……(參證1原判決書第7頁不爭執事項第㈢點處)」等語,惟查聲請狀所附之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69號判決書影本第7頁,並未載有上開內容,聲請狀亦無前開鑑定報告。請就此部分重新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溢付之工程款數額之證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