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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聲請狀之主張「前案審理期間曾請建築師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書後,認定相對人所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僅達新台幣50,721,438元……(參證1原判決書第7頁不爭執事項第㈢點處)」部分,陳明「施作之工程實際價格為新台幣50,721,438元」係如何計算所得?(就計算式之各筆債權數額,應與民國114年7月28日補正狀所附之鑑定報告書內容相符,且應於鑑定報告書內清楚標示供本院檢核確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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