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相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奇相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聲請人查報第三人張力瑛於相對人奇相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期間之「實領薪資」及自扣押命令時起「得扣押金額為若干」。 (若第三人張力瑛之薪資數額不明,應以該年度之基本工資扣除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金額1.2倍計算之) (查本件債務人張力瑛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且超過新臺幣24,455元之部分始為移轉命令效力所及,故仍有釋明上開事項之必要;若無法查知本件第三人張力瑛之薪資數額,請依前開計算方法計算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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