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繼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繼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