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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嚴立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嚴立煌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請提出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所有「董事」,並提出所有「董事」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董事」,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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