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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
    中央研究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代 理 人 蘇錦霞律師 李維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水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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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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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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