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昀值、陳雪麗、顏妤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昀值 陳雪麗 顏妤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各聲請人分別陳明: (一)各自請求金額。 (二)分別陳明請求金額中之各請求項目。 (如積欠薪資額、資遣費等) (三)承(二),並提出各項目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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