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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昀值

陳雪麗

顏妤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各聲請人分別陳明:

(一)各自請求金額。

(二)分別陳明請求金額中之各請求項目。(如積欠薪資額、資遣費等)

(三)承(二),並提出各項目相關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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