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詮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詮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雖另有主張依其與相對人簽訂之勞務採購契約,已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應有管轄權等語,惟當事人雖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仍不得違反專屬管轄之法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條「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規定自明。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仍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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