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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堂華、施並淵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所開立之租金票據及退票理由單,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餘額之證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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