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定民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施並淵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陳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9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