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耀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動流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行動流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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