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翊鳴
- 原告鈺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翊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燊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債務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報價單、委託契約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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