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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陳林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雲林縣,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0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26-5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31-9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32-0 1 1000 0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5033-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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