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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 原告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1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5月20日 54,000元 TD1237007 3個月 002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5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08 3個月 003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6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09 3個月 004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7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0 4個月 005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8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1 5個月 006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9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12 6個月 007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0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3 7個月 008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1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14 8個月 009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2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5 9個月 010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5年1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6 9個月 011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5年2月28日 27,000元 TD1237017 9個月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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