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 聲 請 人
- 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珮雯
- 聲 請 人
- 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