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03號
- 聲請人
- 劉英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無法查出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是以本院無從判別是否有管轄權,請提出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1703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無法查出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是以本院無從判別是否有管轄權,請提出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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