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63號
- 聲請人
- 朱雯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請陳明系爭瀚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究應加完整檢碼?抑為僅列股票號碼且不加檢碼?若為前者,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1763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二、請陳明系爭瀚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究應加完整檢碼?抑為僅列股票號碼且不加檢碼?若為前者,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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