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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聲請人
廖萬毅(即廖啟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提出被繼承人廖啟城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繼承人廖慧慈已出境,請提出其同意分割及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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